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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8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081號

上訴人
大鵬新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敬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本院

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所為第1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081號),

提起上訴到院,茲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首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記載對上述判決不服,惟未表明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聲明,並非合法,應於前揭期限內補正。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前開期限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08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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