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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6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362號

原告
流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被告
乙○○

           台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現應為送達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於台中市西屯區○○○路一六七號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門牌號碼台中市西屯區○○○路一六七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為原告所有,被告無權占用,屢經催告均不願搬離,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存證信函等件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房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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