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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謝慧敏

  • 當事人
    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路68達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15號 原   告 江蘇聯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路68 法定代理人 乙○ 路68 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 被   告 達震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原證三「訂購合約書正本」到院以供鑑定。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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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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