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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55號

上訴人
順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甲○○

           1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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