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06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席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玖萬伍仟貳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席德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席德公司)已於民國94年5月26日經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經查被告公司股東僅一人即原公司董事丙○○,故應以其為公司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先此敘明之。
貳、事實摘要: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並聲明:如附件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
參、法院之判斷: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表、放款簡易資料表等件為證,被告未到庭或以書狀陳述意見供本院參酌,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如前述之尚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