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09號
- 原告
- 富明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丑○○
- 訴訟代理人
- 卯○○
- 被告
- 新熲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子○○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庚○○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戊○○
追加被告 壬○○
辛○○
癸○○
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應調查及補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原告並應補繳新台幣(下同)87,032元之裁判
費【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690,550元(計算式為:900
萬元(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部分之買賣總價)+2,690,550 元(
確認五份租約不存在部分之五份租約所約定年租金給付金額)=1
1,690,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60元,惟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裁判費,扣除前原告已繳裁判費27,928元外,尚應補繳
87,032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