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5號
- 上訴人
- 長園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海 律師
- 被上訴人
- 慶陽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6年度訴字第2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7,24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9,16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