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0號
- 原告
- 劉正資
- 訴訟代理人
- 蔡奉典 律師
- 被告
- 劉紫瑄即劉怡靜
- 訴訟代理人
- 王叔榮 律師
魏其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25號履行協議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3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被告提出之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5號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5號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