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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7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林洲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78號

上訴人
金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戊○○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478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原告勝訴在案,上訴人即原審被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9,085元,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本院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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