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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9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兆祥 律師
被告
眾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1屋
法定代理人
甲○○
7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民國9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縣太平市○○路段一七二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四六五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縣太平市○○路一五號五樓之九房屋,臺中縣霧峰地政事務所以民國八十三年霧字第一四五七二四號收件,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所為權利價值新台幣捌拾陸萬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82年4月18日向被告購買坐落臺中縣太平市○○路段172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4)及其上同段4650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為臺中縣太平市○○路15號5樓之9房屋,兩造約定買賣價金其中新台幣(下同)860,000元由被告貸款予原告,由原告按月分3年給付;並就前開房地由臺中縣霧峰地政事務所以83年霧字第145724號收件,於83年11月1日為權利價值860,0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以擔保前開買賣價金之給付。而此項貸款之清償,由原告簽發36紙支票交付被告,且已經被告提示並全部兌領完畢,兩造間債之關係已經消滅,其從屬之抵押權亦應同時消滅。詎被告迄未將前開抵押權予以塗銷,爰起訴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則以:同意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並認諾原告之主張。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本院96年1月25日言詞辯論時,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是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縣太平市○○路段172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65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中縣太平市○○路15號5樓之9房屋,臺中縣霧峰地政事務所以83年霧字第145724四號收件,於83年11月1日所為權利價值860,000元,存續期間不定期限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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