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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08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秋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908號

上訴人
奇建科技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即林家旗

上訴人與普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訴字第2908號給付加

工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708,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6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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