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6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6號

上訴人
億美盒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慕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