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6號
- 上訴人
- 億美盒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