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9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7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訴訟代理人
楊劍合
訴訟代理人
林碧君
複代理人
王國忠
被告
台灣凸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祥
被告
王添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10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10月9 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