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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
    陳春長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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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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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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