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官陳春長
- 法定代理人乙○○
- 原告甲○○
- 被告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0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複代理人 洪明立律師 被 告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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