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陳卿和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碩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立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碩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查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主張:一、訴外人華麗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華麗屋公司)分別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20日、93年8月10 日向訴外人建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建銘公司)承攬「(台北港)東立物流倉儲新建工程」之「烤漆鋼浪板工程」、「烤漆鋼浪板二期工程」,並約定需使用訴外人燁輝公司所製造之「PVDF烤漆鋼板」,因而向原告購買前開鋼板,原告遂轉向前開鋼板之經銷商即被告購買前開鋼板後,交付華麗屋公司,而燁輝公司亦依被告指示交付品質保證書與原告,再由原告轉交與華麗屋公司。二、詎原告嗣經華麗屋公司通知系爭PVDF烤漆鋼板表面發生油漆剝離、鏽蝕嚴重之情事,另經華麗屋公司委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測試鑑定結果,認系爭PVDF烤漆鋼板有火花現象、有瑕疵,華麗屋公司遂對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19,482,288元,此為原告因被告債務不履行所受之損害。三、爰依民法第227條、第226條與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先為一部賠償30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等語。並聲 明:除供擔保金額外,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亦即視同 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查本件被告既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前開說明,自視同自認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況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工料承攬合約書、工程估價單、品質證明書、本院民事庭通知書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次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7條定有明文。而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 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226條第1項亦有規定。查本件被告因債務不履行致原告受有損害,從而,原告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300萬 元及其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併宣告之。 丙、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泰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