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5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參酌原告起訴所附之「讓渡證書」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5號
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參酌原告起訴所附之「讓渡證書」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