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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王永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5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參酌原告起訴所附之「讓渡證書」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先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