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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5號

原告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
被告
鑽百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 一 人 陳佩吟律師
複代理人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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