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5號
- 原告
- 至軒食品有限公司館前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炎律師
- 被告
- 鑽百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沆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永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上 一 人 陳佩吟律師
- 複代理人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85號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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