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04號
- 原告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告
- 弘宇金屬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乙○○○
甲○○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843號),經被告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日以96年度補字第229號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其餘裁判費新台幣14,058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3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