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 原告
- 鴻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戴雯琪律師
- 參加人
- 利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澤律師
- 被告
- 信之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2月3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參加人利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聲請參加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逾期駁回其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