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鑫富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 金鵬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富程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興農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佣金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9月 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450,5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9,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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