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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原告
智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銘耀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複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就被告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範圍及返還方法 (尤其被告對第三人昱通工業有限公司之票款請求權之返還方法)具狀陳報,原告並應就上揭返還方法斟酌是否變更訴之聲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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