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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佰捌拾柒萬壹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壹拾貳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定有明文。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正式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登記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即原告),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1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9500476730號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建華銀行及台北國際銀行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合併後另立並更名之原告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邀同其餘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94年9月20日與96年4月26日與原告簽定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各1紙,向原告申請授信額度分別為1000萬元及3000萬元,並約定於授信總額度範圍內之往來業務範圍、動用方式及保證人特別條款....等,其餘授信相關約定詳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編號:LON-018 93.05及LNE-000 0000.11)。後被告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依前述約定於94年9月23日起陸續向原告借得155 7 萬元,與原告立有撥款申請書7紙及匯票付款申請書1份為憑,並約定共同遵守事項。詎被告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7月6日存款不足遭拒絕往來,依前揭約定書第2節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渠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清償現欠本金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及其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匯票付款申請書等為證,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斟酌,故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條亦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借款,被告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既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已如前述,被告甲○○及乙○○○既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        │   違 約 金 計 算 期 間 及 利 率  │
│  債權本金  │              │        ├────────┬────────┤
│(新台幣元)│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6個月以上者│
│            │              │        │ 按原利率10﹪計 │ 按原利率20﹪計 │
├──────┼───────┼────┼────────┴────────┤
│ 4,444,460  │ 自96年5月24日│ 4.54﹪ │   自96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400,000  │ 自96年5月29日│ 6.5﹪  │   自96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600,000   │ 自96年5月29日│ 6.5﹪  │   自96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78,705   │ 自96年5月26日│ 6.5﹪  │   自96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478,705   │ 自96年5月26日│ 6.5﹪  │   自96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535,000   │ 自96年5月19日│ 6.5﹪  │   自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535,000   │ 自96年5月19日│ 6.5﹪  │   自9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00,000   │ 自96年5月9日 │ 6.5﹪  │   自9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200,000   │ 自96年5月9日 │ 6.5﹪  │   自9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本 金 總 計 │ 新台幣 9,871,87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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