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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王邁揚

  • 當事人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與被上訴人佳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 台中市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利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勝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因96年度重訴字第4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7,820,39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77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1,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合計為新臺 幣136, 5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日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邁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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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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