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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64號

聲請人
長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8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16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佶鑫模具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96年4月6日 │35,000元 │VP0八0四二六│ ││ │司 周寶專 │平分行 │ │ │0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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