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1717號
- 聲請人
- 江興鍛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應為本票附表,然聲請人登報則登載為支票附表,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717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江興鍛壓工業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中│96年7月10日 │96年8月20日 │103,000元 │TC0000000 │ │ │ │限公司 甲○○ │台中分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