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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22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除字第223號

聲請人
偉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5年度催字第762號准為公示催告之裁定,聲請人並未於收受送達公示催告裁定後一個月內刊登新聞紙,而遲至95年10月13日始登報,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22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偉峰機械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豐│94年7月7日 │11,510元 │0000000 │ ││ │甲○○ │原分行 │ │ │ │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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