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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7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54號

聲請人
盛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54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95年11月1日 │49,713元 │AZ三四三四五四│ ││ │湳簡易型分行 │中分行 │ │ │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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