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6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647號
- 債權人
- 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本票3紙為記名式票據,聲請人為票載受款人應為第一次之背書人,其餘背書人依法應在第一次背書之後,聲請人依票據法第99條第2項之規定,對背書在其後之債務人乙○○無追索權,其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