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4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647號債 權 人 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本票3紙為記名式票據,聲請人為票載 受款人應為第一次之背書人,其餘背書人依法應在第一次背書之後,聲請人依票據法第99條第2項之規定,對背書在其 後之債務人乙○○無追索權,其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