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7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7052號債 權 人 鋐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