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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85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8551號

債權人
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凊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AU0000000)原本乙紙供核。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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