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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051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理人
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精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乙

○○、戊○○、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精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榮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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