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張升星

  • 當事人
    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晶華家具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001號債 權 人 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華家具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蔡伸蔚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