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3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張升星
- 當事人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晶華家具事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3001號債 權 人 數位佳能企業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華家具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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