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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2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0251號

債權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於請求原因事實欄既自陳本件案中已經台中縣潭子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於94年6月10日經本院核定,即得依此行使權利,其更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瓊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251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