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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5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554號

債權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甲○○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票據債務人之蓋章係緊接在冠泰事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債權人對之請求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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