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7333號債 權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2紙,相對人甲○○核 其簽名係緊接在欣元榮企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