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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張升星

  • 原告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聲請對債務人超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150號債 權 人 王忠欽即富翔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超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超祥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住居於高雄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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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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