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8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850號
- 債權人
- 洪範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言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㈢債權人洪範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現居所。
㈣債務人言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現居所。
㈤是否請求利息及若欲請求利息其利息起算日及利率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