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82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8251號
- 債權人
- 飛特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即泓順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96年9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
,本院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泓順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甲○○即泓順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