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651號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甲○○、乙○○住居於南投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