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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96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9651號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甲○○、乙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強越水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甲○○、乙○○住居於南投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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