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9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902號
- 債權人
- 詮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6年9月21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㈠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㈡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