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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19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61902號

債權人
詮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6年9月21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㈠狀末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㈡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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