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號

上訴人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因96年度保險字第1號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28萬9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