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 原告
- 鴻平吊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1樓
上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係在台北市○○區○○街一段58號,非本院土地管轄區域範圍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