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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0號

原告
鴻平吊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1樓

上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主事務所係在台北市○○區○○街一段58號,非本院土地管轄區域範圍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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