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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吳進發

  • 當事人
    國華產物保險公司曾武仁與被上訴人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國華產物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理人  曾武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保險字第2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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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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