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保險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國華產物保險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理人 曾武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港倉儲裝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保險字第21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