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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7 日

  • 原告
    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432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敘明聲請人取得票據權利之事實 (因非票據權利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又本件據以聲請之支票為記名式票據票載受款人為「台灣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該票據權利須票載受款人以背書及交付方式始得轉讓,故非自票載受款人或其後手取得票據權利之人不得聲請公示催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曾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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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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