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技研科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因與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10
月31日所為第1審判決(96年度勞簡字第2號),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