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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遠見商務飯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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