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丙○○
- 上訴人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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