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丙○○
- 上訴人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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