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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陳添喜
  •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訴人
    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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