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特別代理人 戊○○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献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浩華律師
- 被告
- 魏有志即益盛工程行
- 被告
- 丁○○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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