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 原 告 甲○○ 特別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方文献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 告 魏有志即益盛工程行 被 告 丁○○ 當事人間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書記官 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