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5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