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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王鏗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訴人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5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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